法院半日遊:聲請撤銷查封登記(強執§58Ⅰ)
本篇主要介紹的是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,須提出現款給法院才能聲請撤銷查封的規定。
免責聲明:本篇僅是個人記事心得,並不賦予任何保證效果,現實生活的突變因素很多,倘依照本網誌之步驟仍未達成相同效果或因此生損害賠償者,本人概不負責。聲請撤銷查封登記前,請先詢問您的律師。
強制執行法第58條第1項規定:「查封後,債務人得於拍定前提出現款,聲請撤銷查封。」
當事人發現他的土地被查封了,一查才知道原來是先前欠別人債務,法院開庭通知也置之不理,一造辯論後敗訴收到判決也毫不在意...
現在當事人想要認真還錢了,總算湊滿了,向我詢問流程要如何進行,其實有很多總方式,但倘若當事人不想再與債權人見面,那麼,提出現款丟給法院也是一種作法。以下是我為當事人量身訂做的SOP,僅供參考:
Step1
需確認本件強制執行管轄所在地方法院、案號、股別。若法院的通知弄丟了,到地政或網路申請該被查封的地號之「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」,所有權部的欄位最下面會有「其他登記事項」,裡面會有相關案號,可以進行推敲。(至於如何推敲,相信各位法界人士一眼就能看出。)
Step2
試算實際應還款金額(本金+利息+執行費+訴訟費用),準備好錢錢。
1.本金:就是判決書本文裡面的數字。
2.利息及違約金試算:http://gdgt.judicial.gov.tw/judtool/wkc/GDGT12.htm
計算日期也是判決書上記載的起始日(ex.自民國XX年 X月X日起),終止日就是大爺您想到法院還錢的時間(須是法院上班日)。
3.執行費試算:費用×0.8÷100
4.若判決上面有寫需負擔訴訟費用者,也要一起算入。
Step3
聯絡一下執行處的書記官,(案號就在step1,依照股別打電話到該法院的民事執行處),禮貌確認案號後詢問是否方便過去辦理「提出現款撤銷查封」事,若書記官剛好請假,就請擇日再約。
Step4
攜帶本人身分證、印章,足夠的錢(建議比試算金額多,以免路上不小心花掉就尷尬惹),前往執行法院找書記官。
Step5
至於是否需要製作並攜帶「民事聲請撤銷查封狀」,我覺得見仁見智,若是作為執業律師陪同,當然要精美製作出來才顯得專業R!
現場書記官會製作執行筆錄請還錢的人簽名確認還款金額等等。
Step6
最後,背了好久的孔方兄(=債務)總算可以卸下重擔了。(記得法院開的收據要保管好R)
這種方式,是將現金拿到法院放,讓法院去通知對方來領錢,雙方都不會碰面也不需聯絡,減少面對面的尷尬已及不必要的情緒,最方便的是,有時候是欠法人錢(也就是XX公司),根本不知道來收錢的人是不是真的XX公司派來的(現在詐騙很多啊!防不勝防!),還要確認他是否有收款的權限、人別blablabla,與其這樣曠日廢時,不如讓可靠的法院解決XD。
當然這種方式的壞處就是不能議價啦!
若與對方協商,說不定可以把債權金額降下來,執行費和利息都免去(當然要看對方願不願意,畢竟欠債還錢,天經地義不是?)
但像我這種耿直老實,欠一元還一塊的個性,該付多少就付多少,也不想花時間和力氣去討價還價,當然還是丟給法院比較乾脆又實際,我也不用提心吊膽(倘若私下找對方還錢,對方還不去撤銷查封,自己還要提出還款證明才能向法院聲請撤銷查封...想起來就覺得好麻煩齁)
總而言之,欠別人錢的就趕快還一還,與對方誠意協商一個還款計畫也行,以免到時候土地查封還不是要捧著本金+利息+執行費+訴訟費用,這些費用加一加,多不划算!
#提出現款
#撤銷查封
#強制執行